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全校业务接待行为,依据中央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业务接待,特指企业、营利性社会组织、行业学会协会、市场化第三方机构等来校(或我方外出)开展产学研合作、人才培养、学术交流、专业共建、人才引进、专家评审、社会服务、校企合作、招生就业等业务事项接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部)所有国内业务接待活动。
第四条业务接待应秉持促进学校事业发展、务实节俭、文明规范、尊重风俗习惯等原则,严禁安排与业务事项无实质关联的接待,杜绝铺张浪费、变相吃喝。
第五条业务接待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实行分级、归口、对等原则。
第二章接待安排与标准
第六条业务接待审批
(一)业务接待要按照“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的要求,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无公函的业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因邀请接待对象来校开展必要的业务活动,发出的包括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等要素的邀请函,可以视作公函。接待单位需在接待活动前至少1天提出申请(见智慧校园一网通办“公务/业务接待”审批流程),经接待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再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审批完成后,须报单位纪检委员备案。如在校内餐厅就餐的,特殊、紧急情况需与后勤保障部进行沟通。单次工作餐总费用5000元(含)以下,由接待部门负责人直接审批;单次工作餐总费用5000元以上的由接待部门负责人、学校(分管)领导共同审批。
(二)科研事业收入性质的业务接待,具体可参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七条业务接待用餐标准
(一)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和陪餐人数。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1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在协议酒店、定点场所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原则上以自助餐为主,用餐人数较少或者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安排桌餐。每人每餐标准一般不超过150元,重要业务接待,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批,每人每餐标准最高不超过300元。超陪同人数、超标准的,不予报销。
(二)参与来访接待的工作人员(含司机)用餐标准,在校内接待的每人每餐标准不超过50元;在校外接待的,每人每餐标准不超过80元或按宾馆的自助餐最低价格执行。
(三)因业务工作需要,工作日或休息日在学校连续加班3小时以上的人员、会议或工作造成误餐人员,可按每人每餐标准最高不超过50元安排工作餐,需在用餐前填报《工作餐审批表》(见智慧校园一网通办工作餐审批流程),特殊情况不晚于用餐当天申请。
(四)连续加班3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可安排一次工作餐;连续加班8小时以上,可安排两次工作餐。对于外出进行的业务接待,用餐标准仍按150元/人执行,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和南京等地区的接待按每人每餐标准不超过300元执行。所有外出人员除接待外的其他伙食补贴,要严格按照《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以及学校差旅费报销与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业务接待用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上酒(含酒精类饮品),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六)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接待单位要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对能够合并的业务活动应尽可能合并安排。业务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考察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活动的展开。要合理统筹安排活动行程,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活动和工作安排。
第八条业务接待原则上不负担来访对象差旅及住宿费用。确因工作需要承担来宾差旅及住宿费用的,严格执行差旅、住宿管理的有关规定,住宿应优先安排在学校定点协议内部接待场所,执行协议价格,不安排豪华宾馆、高档会所。原则上同城接待不安排住宿。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具体标准参照《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省级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第九条所有业务接待要坚持轻车简从,简化迎送陪同,严控随行人员人数。根据接待对象人数,出行活动尽量集中乘车,合理安排车型,减少随行车辆。原则上不安排跨地区车辆接送。具体可参照《江苏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章接待经费
第十条业务接待费用报销
(一)业务接待费用报销应当遵循“一事一结”的原则,一般应在接待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寒暑假除外)履行报销手续,接待工作人员(含司机)用餐费用报销时,要票据单列,费用不计入业务接待人均餐标,与所属业务接待活动接待费用一起报销。不得无故延期结账,不得累积报销和合并开票入账,不得将大额发票开支拆分报销,不得变换项目内容报销,不得虚列开支套取资金,不得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报销任何与业务接待工作无关的费用。
(二)业务接待费的核报按学校财务处的相关规定执行,业务报销时提供智慧校园一网通办审批记录、业务接待来(出)访公函(或邀请函)、合法票据和菜单(菜单上盖有相关公章)及接待方案等,在审批预算范围内办理报销。业务接待及工作餐需学校(分管)领导审批,手续不全的一律不准报销。接待费用支付应当采用内部转账、公对公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三)二级学院(部)的业务接待可以从创收经费中列支。科研活动的业务接待按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业务接待经费管理与监督
(一)加强对业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相关单位应根据学校管理要求及各部门业务发展需要,每年合理确定业务接待费占相对应经费支出的比例。
(二)财务处要严格业务接待费用的报销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业务接待费用不予报销。审计处要将各单位执行学校业务接待规定的有关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对各单位负责人的任期审计。
(三)业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业务接待的监督检查,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对于在业务接待活动中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况,要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按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党政办公室承担。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业务接待管理办法》(常纺院办字〔2023〕2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本办法如与上级新规定、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新规定、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