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2017年1月制定,2020年10月第一次修订,2026年6月 第二次修订)

发布时间:2026-09-09浏览次数: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坚持过紧日子,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25年修订版)、《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24〕7号)、《江苏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苏办发〔2025〕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部门的国内公务接待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工作人员因公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活动。

第二章国内公务接待原则与审批

第四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学校层面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管理、指导和监督校内各单位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学校所有对外公务公函统一由党政办公室根据校领导批示进行盖章后向对方单位传发。来校需国内公务接待的公函统一由党政办公室汇总、请示,安排相关工作。全校各单位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七条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制度,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国内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校级层面国内公务接待活动由院长审批,各职能部门对口国内公务接待活动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各二级学院(部)对口国内公务接待活动由联系校领导审批。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依据公函、邀请函、会议通知文件等予以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因邀请接待对象来校开展必要的公务活动,发出的包括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等要素的邀请函,可以视作公函。

第八条原则上先审批后接待,如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书面报批的,可以按照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权限先口头向有关领导请示同意,待国内公务接待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再补办审批单,并附说明。

第九条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接待部门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应当一事一单,不得将多次国内公务接待合并填入一张接待清单。

第三章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与标准

第十条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实行归口负责,统筹管理。党政办公室负责重要接待,包括上级领导来校视察指导工作,校级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以及经校领导批示由党政办公室牵头的其他重要接待活动。其他国内公务接待由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部)等二级单位牵头负责,如需校领导出席,应提前报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协调安排校领导出席。

第十一条接待规格

(一)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兄弟院校校领导以及其他重要客人因公来校,党政办公室安排相关校领导接待。

(二)其他客人因公来校,由党政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对口安排。

第十二条严格限制迎送活动,不得讲排场、搞形式主义。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安排师生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和摆放花草;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不得组织专场文艺表演;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各类纪念品和土特产。

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

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紧扣考察调研主题,合理确定考察路线和考察点,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公务活动现场应当尽量减少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接待住宿严格执行差旅及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内公务接待需要安排接待住宿的,接待单位可以提供帮助,住宿费原则上由来宾自行结算,如有重要外请专家、嘉宾需要学校支付住宿费的,需经校领导批准,住宿标准按照《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一般安排在执行协议价格的定点场所,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房间不额外配发生活用品和洗漱用品,不摆放鲜花、香烟和酒水饮品等。同城接待不安排住宿。

第十四条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需要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及时交纳伙食费用。在学校食堂用餐,按食堂对外收费标准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1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

严格控制用餐标准。每人每餐标准一般不超过150元;重要公务校外接待的,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批,每人每餐标准不超过300元。因公务活动时间较长的,根据工作需要,经主要领导同意,可继续安排简餐,每人每餐标准一般不超过80元。司机单独用餐的标准为每人每餐标准不超过80元。

第十六条常州市范围内因考察调研、督查检查、考核指导、执行任务、学习交流、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的来访单位,一律不再安排接待用餐。市内公务活动期间需要用餐的,可安排在学校食堂,餐费按照食堂对外收费标准由用餐人员个人交纳。同城会议活动、培训期间用餐安排,按相关规定执行;同城公务符合出差报销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采用低碳环保的方式,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协助接待对象提供交通工具的,根据相关规定交纳费用。

第十八条根据来宾要求和工作需要可安排相应的校内参观。校内接待部门要提前通知有关部门,被参观部门要安排专人介绍情况。

第十九条机关职能部门原则上不得在外地接待客人,如特殊情况须报党政办公室、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安排。

第四章国内公务接待经费

第二十条学校各单位国内公务接待费须在年初经费预算中专项预算。学校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国内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国内公务接待费用单独列示。

第二十一条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餐费、住宿费和交通费等。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国内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按照“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接待费用专项列支。要一事一审批、一事一结算,应在接待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履行报销手续,不得延期报销和累积报销和用大额发票入账,严禁大额开支拆分报销。

第二十四条校级国内公务接待由接待校领导签批,各职能部门国内公务接待由分管校领导签批,各二级学院(部)由联系校领导签批后方可报销。国内公务接待报销时需根据规定,提供接待清单(智慧校园公务接待审批流程中的《国内公务接待审批表》)、合法票据和菜单(菜单上要有对应公章)、国内公务接待公函(含邀请函)及接待方案等,不得以电话记录代替公函作为报销凭证。

第二十五条国内公务接待费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移动支付等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六条凡未通过党政办公室而自行安排的公务接待不予报销;不符合审签手续的接待费发票不予报销;未经批准召开的会议,不予报销。对不符合规定实施接待的,以及报销单据不符合财务要求,一律不予报销。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党政办公室会同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学校各单位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制度执行、经费管理使用、信息公开、场所管理使用以及伙食、交通费用收取、交纳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学校各单位必须规范国内公务接待的审批和管理,认真执行本规定,要按照一把手负总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内容作为考核干部的标准。

学校各单位应当按年度汇总本单位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党政办、财务处及纪委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党政办公室会同财务处在每年“两代会”上组织通报当年国内公务接待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师生监督。

第二十九条财务处对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经费预算管理有关工作进行监督。审计处对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加强对学校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同时将学校各单位执行学校国内公务接待规定的有关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对各单位负责人的任期审计。

第三十条学校各级领导要以身作则,严格执行本规定。学校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学校纪委应当加强对学校国内公务招待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派出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提供公函或者虚列接待事由和人数;

(二)未按照规定交纳住宿、伙食、交通费用;

(三)接受接待单位超标准、超规格接待;

(四)在非公务活动中违规接受国内公务接待服务;

(五)其他违反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接待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严格执行接待公函和接待清单制度;

(二)未按照规定收取接待对象伙食、交通等相关费用;

(三)提供超标准、超规格接待;

(四)违反接待经费支出管理有关规定;

(五)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六)其他违反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新规定、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新规定、文件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党政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常纺院办字〔2020〕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