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规定 (2011年2月制定,2024年4月修订)

发布时间:2024-09-19浏览次数:24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印章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各级党组织印章的规定》(中办发〔1983〕37号)、《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江苏省公章刻制许可备案管理规范(试行)》(苏公厅〔2021〕6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

(一)学校党委印章、学校行政印章、学校钢印、学校纪委印章;

(二)学校法定代表人名章,校领导用于因公事务的签名章、名章;

(三)校内各单位印章(包括各级党组织,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部)、群团组织、教辅单位名称印章);

(四)学校专用印章,包括学术委员会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

(五)其它经学校批准使用的印章。

第三条 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党政办公室)是学校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校级印章、校领导公务用章(即名章和签名章)的刻制、使用与管理,统筹校内各单位印章的刻制、启用、废止和封存等工作,指导、监督各类印章的使用与管理。印章保管单位是印章管理、使用和审批的责任部门。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四条 印章刻制

(一)刻制各类印章应当履行审批程序,并经党政办公室审核后,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带有“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字样的印章。

1.学校党委印章、行政印章、纪委印章和学校钢印、法定代表人名章、党委书记名章的刻制,由党政办公室按照上级相关规定办理。

2.校内各单位印章,由党政办公室依照学校内设机构设置的文件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刻制;

3.因工作需要刻制学校领导用于因公事务的名章或者签名章的,须经校领导本人同意,授权党政办公室刻制并启用。

4.校内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刻制学校业务专用章、新成立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印章使用单位向党政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应的印章管理制度,经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刻制。申请刻制非校内文件公布的内设机构印章必须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

5.因工作需要刻制本单位内部业务专用章的,由各单位向学校相关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并附相应的印章管理制度,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同意后向党政办公室提交申请,经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各归口管理部门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刻制。

6.校内各单位名称变更或印章年久磨损变形等需重新刻制印章的,印章使用单位应填写《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印章刻制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变更正式文件或磨损印章的印模,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报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刻制;印章遗失补刻的,还需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

(二)印章一般为圆形,依性质中间刊党徽或五角星。业务专用印章的形状、样式根据需要并兼顾传统习惯刻制。名章、签名章不做统一规定。

(三)印章所刊单位名称应为学校公文发布的名称全称,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除签名章外,印章所刊文字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四)印章的尺寸和材质,应符合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

(五)各类印章原则上只刻制一枚。名章、签名章等确有需要的,可以刻制多枚。

第五条 印章的启用和废止均由党政办公室验印登记后方能生效。

(一)各单位印章、学校业务专用章、学校领导公务用章刻制完成后,需在党政办公室留存印模、备案登记后方可启用。如为更换印章的,留存印模时需同时上交原有印章。

(二)因单位更名、合并、撤销或印章毁损等原因终止印章效力的,原印章自发文公布日起即行停用。废止停用的印章,原印章使用单位或继受单位原则上须在印章失效5个工作日内向党政办公室上缴原印章,由党政办公室办理登记备案和废止手续,每学期末统一归档,转综合档案室封存。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或销毁应予废止的印章。印章遗失的,原印章效力自然废止。

(三)因工作需要刻制、启用和废止二级单位工会、团委或各党总支下设基层组织等印章的,由学校工会、团委、党委组织部等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四)学校为各单位刻制的印章,原则上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到党政办公室办理签领手续。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 校级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学校党委印章

1.用于以学校党委名义办理的公文;

2.以学校党委名义出具的证书、证明、聘书等,对外报送的各类报表、材料,入党志愿书,出国政审材料等。

(二)学校行政印章

1.用于以学校名义办理的公文;

2.用于以学校名义出具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请柬及其对照的复印、翻译证明件,以及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

3.用于以学校名义对外报送的各类报表、材料,各类科研项目、基金、专利、成果的申报书、任务书,以及出国审批、海关免税、基建报批等各类申请表、申报材料等。

4.用于以学校名义签订的意向书等以及其他需要使用学校行政印章并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的使用事项。

(三)学校钢印

用于学生毕业证书、毕业证明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等证书以及工作证、退休证、学生证等证件的照片压印。

(四)学校纪委印章

用于以学校纪委名义办理的公文和对外报送的各类报表、材料等。

(五)校领导公务用章

校领导公务用章包括法定代表人名章和校领导用于因公事务的签名章、名章,代表学校领导个人的职务身份,是行使职务的标志。

1.法定代表人名章:用于特定业务办理;

2.党委书记名章:用于审批新党员、党校培训结业证、出国政审材料以及经党委书记签字审核的材料等。

3.院长签名章:

(1)用于以学校名义办理,应由院长签字的各类证件、证书、聘书;

(2)用于以学校名义办理、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向上级报送的文件、任务书、申报表、审批表、统计表等材料或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等契约类文书。

4.其他校领导名章、签名章

用于以学校名义办理,需要校领导个人签字的已经其本人授权可使用名章或签名章的文件及材料。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印章

校内各单位印章,即各级党组织,各综合管理部门、二级学院(部)、群团组织、教辅单位的名称印章,只能在本单位的职责范围内使用,主要用于校内各单位之间来往的函件,或对师生有关情况予以证明。对外使用仅限于与本单位工作相关的业务性联系。禁止使用校内单位印章代表学校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等契约类文书,否则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监印人的责任。

第八条 各类专用印章

经学校批准的各类专用印章是学校及有关单位履行某一专项业务而使用的印章,只能经授权在规定范围内使用。

学校合同专用章用于以学校名义订立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契约类文书。合同、协议确需加盖学校行政印章的,合同承办人凭智慧校园中打印的《合同备案表》(含流转意见)至机要室登记后用印。

除学校行政印章、学校合同专用章以外,不得以其他印章对外订立合同、协议等契约类文书。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程序

第九条 校级印章的使用应当遵循一事一申请、逐级审批的原则,严格执行先审批后用印、谁经办谁首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

校级印章申请以线上方式为主,按规定不宜线上申请的,须采用线下方式申请。申请人应按相应程序要求,准确登记申请日期、申请单位、申请人姓名、印章类型、用印标题、用途、事由、份数等信息,待审批完成后凭审批单至学校机要室或者业务用章的保管单位用印,并按要求整理、留存相关资料。

第十条 校级印章的用印事项应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用印申请单位为用印事项的归口管理部门时,由用印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无对应归口管理部门的,提请党政办公室审核。

具体用印审批程序如下:

(一)一般用印程序。以下各类文件、材料需加盖校级印章的,应由用印申请人提交用印申请,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学校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用印。其中,分管校领导认为需要提交学校主要领导审批的,或者报送审批材料确需学校主要领导审批的,应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用印。

1.以学校名义外报的文书、函件、请示、汇报材料、统计报表、科研项目等;

2.向上级部门报送的评优评先、干部推荐、人才类项目申报、成果奖励申报等;

3.对外刊登的广告、声明等;

4.教职工或学生的因私事务;

5.授权委托书等应由法定代表人审批的材料;

6.其他应由校领导审批的事项。

(二)例行事项用印程序。该程序适用于学校日常工作中长期存在、且需频繁或大量使用校级印章的事项。该用印事项应由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一事项一授权”的原则,经校领导书面授权,在党政办公室备案后,在被授权的范围内,经学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用印。如已发文的表彰或奖励证书、已审核过的学生学籍、毕业材料、入伍政审材料等。

(三)公文用印程序。根据学校发文办理单用印。

(四)合同用印程序,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凡不必正式行文但需以学校名义发出的文书和函件,行文单位应校核无误并按学校行文规范编辑后,方可申请用印。其中外文函件,还须外事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用印。

第十二条 校领导交予党政办公室保管的名章和签名章,除已经校领导本人授权或审批的文件外,临时用印须征得校领导本人同意。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急需使用学校印章但无法提供领导书面签字同意或在线申请程序未完成时,须经党政办公室主任同意或者电话/微信/短信报请校领导同意,详细登记在册后方可用印,重要事项须于2日内补办用印手续以便存档。

第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各类印章的使用由印章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参照本规定和有关文件,确定印章使用程序。

第五章  印章的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授权党政办公室管理学校党委印章、学校行政印章、学校钢印、校领导名章和签名章等;授权纪委办公室管理纪委印章。授权各业务专用章给予相关管理部门管理和使用,由被授权的管理部门负责人签批后用印。校内各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印章。

第十六条 印章的管理要求

(一)明确责任。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印章管理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建立相应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做好用印登记,对申请人、印章名称、用印事由、用印日期、用印数量、批准人、经办人等进行详细登记,以备核查。重要事项的用印必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并详细登记、不得仅授权。

(二)专人管理。各单位必须指定政治上可靠,有高度组织性、纪律性和保密意识的专人作为单位印章的监印人,负责管理及使用印章,明确职责和要求,并报党政办公室备案。监印人如因工作变动,应及时上交印章,并重新确定监印人,做好交接手续。

(三)妥善保管。印章必须存放于保险柜或加锁的抽屉内,原则上仅应由监印人在本单位办公区域内使用。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携带印章外出,须事先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做好记录,由印章管理人员负责,并确保印章安全。监印人员应注意印章日常保养,确保印章文字痕迹清晰。

印章若有遗失,监印人须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党政办公室和保卫处报告,并协助查明原因;有归口管理部门的,应同时报告归口管理部门。遗失印章由所在单位按公安机关的相关程序要求备案,并按照第四条相关规定申请重制印章。若找回遗失印章,应立即送至党政办公室。

(四)严格审核。用印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履行审批程序时,应审查用印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承担相应的审批责任。

(五)严肃司印。监印人必须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和用印申请制度,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用印时要认真审阅、核实用印内容及领导审批意见,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拒绝用印:

1.未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或超越批准权限的;

2.内容不合规、不真实、不完整,存在明显瑕疵的,如字迹不清楚、关键字涂改、落款与印章名称不符或不符合代章规范等;

3.实际用印材料与报请审批材料不一致的;

4.申请事由与学校工作、业务无直接关系的;

5.只写“联系工作”、“联系业务”及正文和存根不一致的介绍信;

6.在空白介绍信、证件、证书或纸张上用印的;

7.经研判其他不宜用印的情形。

(六)规范用印。印章用印要规范,确保用印端正、清晰。

1.在文件落款处用印的,应确保印痕“上不压正文、下骑年压月”,原则上不压领导签字。

2.执印要正,印泥要匀,落印要稳,确保印痕字迹端正、图形清晰,做到不错、不倒、不糊、不偏、不斜。

3.文件材料需加盖骑缝章的,应在相应的连接线上或纸页边沿加盖前后相一致的印章。

4.需要密封的文件、信函等材料,印章应盖于信封两侧封口处。

5.钢印要加盖在证件与照片下部交接处,原则上不压脸部。

(七)用印时间。原则上为工作日正常上班时间。非工作日应申请用印后联系监印人或按照值班制度办理。

第十七条 学校各级各类印章使用过程中,各监印人应如实记录所管印章的用印信息,包括申请人、印章名称、用印事由、用印日期、用印数量、批准人、经办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据此编制用印登记台账,确保用印记录准确、完整。

第六章  责  任

第十八条 党政办公室每年度对各单位的印章管理情况要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更新印章使用状态、检查印章使用情况,对于印章管理和使用中的违规现象应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印章保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印章管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遵照权限和程序审批用印事项。监印人具体负责印章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和用印登记制度,做到遵章守纪、秉公办事。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监印人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一)违反学校印章刻制审批程序刻制和启用印章的;

(二)不按照学校印章的使用程序、范围和批准权限使用印章的;

(三)提供虚假或错误用印申请材料骗用印章的;

(四)印章应交未交或遗失未及时按规处置的;

(五)其他违反学校印章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于伪造学校印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印章的单位或个人,学校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申请使用学校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的,参照本规定第十条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电子印章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印章管理规定》(常纺院办字〔201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印章刻制申请表(含更名、更换、补办).docx

2.印章使用申请表.docx

3.已审证书用印情况汇总表.docx

4.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使用申请表.docx

5.印章法人资料申请流程图.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