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工作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24-09-19浏览次数:3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值班管理工作,健全值班工作机制,加强值班值守落到实处,保证学校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保障校园安全稳定,根据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教育系统值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值班工作是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妥善处理校园各类突发性事件的重要保障,各二级单位均有参与学校值班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值班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全校工作大局,服务教育改革发展,严格规范落实值班工作,切实提高服务保障能力。

(二)坚持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及时完善工作标准,确保值班工作体系运转高效、畅通有序。

(三)坚持快速响应。及时调度报告重要紧急情况信息,畅通和拓宽信息获取渠道,提升信息时效和质量。

(四)坚持专业规范。加强值班队伍建设,强化信息化支撑,做好值班工作保障,夯实值班工作基础。

第二章  运行机制

第四条 学校总值班实行三级值班带班(校领导带班、中层干部值班、值班员值班)。党政办公室统筹做好学校的总值班工作,负责校领导带班、中层值班、值班员值班统筹安排。值班员由科级干部和辅导员组成,学生工作处负责辅导员值班统筹安排。

第五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部)(简称二级单位)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值班工作,应根据学校统一安排,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值班制度,安排布置值班工作。

第三章  值班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总值班工作职责

校领导在岗带班工作职责:负责统筹协调值班期间学校各项工作,遇紧急突发事件迅速反应,及时报告,指挥协调,妥善处置,对值班人员报送的各类信息及时提出办理意见。

值班干部与值班员工作职责:具体负责值班各项工作,保持在岗在位,保证通信联络畅通,在3声响铃内接听总值班固定电话(0519-86336207),妥善做好应答处理并做好电话记录,及时运转、报告突发重要紧急信息,传达和督促落实领导同志有关指示批示,协助领导妥善处置各类事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二级单位值班工作职责

二级单位负责人职责:负责统筹协调本单位值班工作,全面掌握值班期间本单位的具体情况,遇紧急突发事件迅速反应并及时报告,依照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修订)》要求妥善处理,对值班人员报送的各类信息及时提出办理意见。

值班人员工作职责:具体负责值班各项工作,保持信息通畅,协助领导妥善处置各类事务,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值班制度

第八条 学校总值班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制度。带班的校领导应在办公区内履行带班职责,夜间(当日晚8时后)可在确保联络畅通的情况下居家带班,工作需要时第一时间返岗。

国家和省内重大会议、活动期间,重要时间节点以及重特大突发事件应对期间,带班校领导在学校带班。

值班干部和值班员要坚守值班岗位,严禁撤离职守。其中在工作日白天(早8时到晚8时)值班可在办公区域值班;周休息日和节假日白天(早8时到晚8时)由值班员在总值班室值班,值班干部在办公区域值班;在工作日、周休息日和节假日夜间(晚8时到早8时)由值班干部在总值班室值班。寒暑假期间值班员由科级干部承担,其他时间由辅导员承担。

值班、带班人员如遇到临时紧急任务无法承担值班、带班工作的,要及时调班,严禁在未做好工作衔接和不报备的情况下换岗,严禁擅离职守。

第九条 信息报告制度。保持信息畅通,如遇紧急突发事件,及时、准确向上级和学校各单位汇报、传达有关信息,确保值班信息交互顺畅。值班干部和值班员向党政办公室报告值班信息,党政办公室负责向校领导、学校各单位及省教育厅报告值班信息。突发事件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时限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值班信息通过传真等方式书面报送,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再及时补报书面信息。涉密信息报送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条 来电接听制度。值班干部和值班员认真受理值班电话,接打电话做到态度热情、语言规范、表述精准,详细做好来电电话记录。接到来电咨询或反映诉求时,应积极解答或引导其办理有关事项。值班专用固定座机电话时刻保持畅通,应在响铃3声之内接听,严禁呼叫转移、设置彩铃或用于处理与值班工作无关的事务。

第十一条 值班记录制度。值班干部和值班员要全面准确记录值班期间重要事项、重要来电和处理情况,规范填写值班记录,记录内容应客观真实、要素齐全、详略得当、字迹工整,记录时间要具体到分钟。值班记录不得随意更改,值班记录要定期归档备查。

第十二条 值班交接制度。交班人员提前10分钟到岗,要交清当班重要事项,移交需继续办理事项。接班人员要迅速掌握值班情况,接续办理未完成事项。交接班应履行书面交接手续并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保密制度。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加强保密教育,提高保密意识,压实保密责任。严禁向无关人员透露值班信息、内部信息、涉密信息等,严禁使用非保密设备处理涉密事项,严禁未经批准将涉密文件、信息、设备带出值班场所,严防通过网络泄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总值班地点:青教公寓A座201室,电话:0519-86336207。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