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车管理办法 (2018年9月制定,2023年12月修订)

发布时间:2024-09-19浏览次数:2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用车管理,规范用车行为,降低用车成本,根据《江苏省省属高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江苏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江苏省省级事业单位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教育厅批复的《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 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车包含公务用车和业务用车两类。

(一)公务用车是指学校按省属高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后,经核准保留的实物保障用车、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等。

(二)业务用车是指除公务用车以外的服务具体工作业务的用车。

第三条 用车管理遵守“统一调配、合理使用、节约开支、保证安全”的原则,优先安排学校保留车辆,确需租赁社会车辆的,应在学校采购的服务单位进行租赁。

第二章  用车管理

第四条 学校车辆由党政办公室扎口负责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修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负责采购学校定点租车单位,签订合同和日常监管;负责建立并优化用车申请流程;负责用车申请审批、派车、协调;负责用车单位日常指导和监督;负责学校保留公务用车使用、维护保养,健全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负责驾驶班日常管理。用车单位职责是负责根据公务活动需要发起用车申请,包括提出用车用途、日期、时长、目的地、人数、用车形式等需求信息;负责根据党政办派车安排与驾驶员对接;负责按照财务规定、定点租车合同结算费用并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车辆性质、用途安排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按照“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严格履行车辆使用审批手续。

(一)实物保障用车主要用于学校主要负责同志(党委书记、校长)的日常公务出行活动。选择配备使用实物保障用车的学校主要负责同志,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二)机要通信用车主要用于学校收发、传递机要文件和开展其他保密工作。

(三)应急保障用车主要用于执行应急任务,保障校领导参加省、市有关部门紧急召集的会议和紧急公务活动,服务师生员工办理紧急公务、处置突发事件等。

(四)业务用车主要用于招生就业、实习实训、医疗救护、教学科研、产教融合、社会培训、国际合作、调研交流、后勤服务、大型活动等具体业务。业务用车以租赁社会车辆为主,学校保留车辆在保障公务用车的前提下,可统筹安排用于业务活动。

第六条 用车部门根据活动需要发起用车申请,根据党政办公室派车安排与驾驶员对接。用车方式为租车的,应在学校采购的服务单位进行租赁,严格按租车合同协议价结算费用。如需在定点租赁单位无法提供服务的地区租赁车辆的,需由定点租赁单位出具证明后,在经党政办公室审批通过后方可自行联系当地与政府签订公务用车出租车客运服务框架协议的租赁单位进行租车。

第七条 租车费用报销应当遵循“一事一结”的原则,一般应在收到发票后一个月内(寒暑假除外)履行报销手续,严禁延期结账,用车部门经费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归档。当出差、公务接待涉及租车时,租车费用需与差旅、公务接待同时报销,严禁累积报销和大额发票入账,严禁将大额开支拆分报销,严禁变换核算科目报销,严禁虚列开支套取资金,严禁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报销租车费用时须提供《公务用车申请单》,费用支付应当采用公对公转账方式,严格按学校《财务报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报销。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减少长途用车,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乘车人数在3人及以下的,原则上不派商务车。当公共交通费用低于公务用车或租车所产生的费用时,应当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凡使用公务用车、业务用车的,乘车人不再报销交通费。所有使用学校保留车辆所产生的费用,将由申请人所在部门承担,每月财务处进行一次统一扣费。

第九条 学校保留车辆必须在指定区域停放,车辆在使用和停放过程中,驾驶人员对车辆安全负一切责任。驾驶人员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增强防护意识,确保行车安全和车辆安全。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第十条 所有车辆维修保养实行审批制。送修人须填写《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车辆维修保养审批单》,写明事由,3000元以下经驾驶班班长审批,3000-5000元经党政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审批,超5000元的车辆维修项目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维保结束后,车辆维修保养审批单与维修保养结算单一并交党政办公室留存。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党政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加强学校用车管理和监督;纪委办公室、审计处负责定期对公务用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单位及个人,学校按照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常纺院办字〔2021〕1号)规定自行废止。本办法未尽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参照执行,此前有关车辆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