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4-09-19浏览次数:2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督查督办工作体制机制,加强作风建设,狠抓工作落实,全面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加快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务实高效推进高水平高职院校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中发〔2017〕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2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落实工作的意见》(教党〔2018〕10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苏教办〔202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着眼全局,突出重点。紧紧围绕上级相关部署和学校中心工作开展督查督办,着力抓好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

(二)分级负责,协同办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落实”的原则,突出督查承办单位履职尽责情况,充分依靠学校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部),协同开展督查督办工作,压实主体责任。

(三)明确时限,务求实效。根据工作任务的轻重缓急进行安排,一事一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讲求效率,防止拖沓,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加大督查督办追责问责力度,严肃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

第三条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直接领导督查督办工作。党政办公室牵头负责督查督办工作的开展;各位校领导具体负责分管领域督查督办事项的落实。

第四条 党政办公室是履行督查督办职责的专门办事机构,负责与责任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时跟踪督查督办事项进展,报告和反馈落实情况,具体落实相关督查督办事项的立项、交办、催办、审核把关、立卷归档和信息反馈等工作。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承办本单位督查督办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各项任务的部署和落实,按时按要求反馈进展和结果。

第六条 上级和学校党政明确的专项督查督办事项,按要求进行。

第三章  内容形式和工作程序

第七条 督查督办的主要内容

(一)上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的落实情况。

(三)学校年度党政工作要点的落实情况。

(四)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专题会等会议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五)学校党代会、“两代会”提案,信访事项的落实情况。

(六)学校领导批(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七)师生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落实情况。

(八)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八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基本形式

(一)定期督查。主要针对学校每年度都要开展的重点工作,常态化开展督查。

(二)专项督查。主要针对上级或学校明确要求限期完成的重要专项工作,以及各种会议决议、决定和领导批示、交办的工作,根据任务要求开展专项督查。

(三)联合督查。主要针对任务重大、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的综合性工作任务,联合纪委办公室、工会等部门成立联合督查组开展督查。

第九条 督查督办工作程序

(一)立项交办。由党政办公室对纳入督查督办工作内容的事项,进行任务分解立项。对确定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填写《督查督办事项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提出督办事项、督办内容、领导批示、结办时限、督办单位、承办单位等,报分管校领导审定立项后,通过智慧校园平台发往督办、承办单位。对涉及部门较多的重大事项或综合性事项,报请校党委书记、校长批准后立项,同时抄送分管领导、纪委办公室。

(二)及时办理。承办单位接到通知后,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对督查督办事项,严格时间进度,提高办理质量,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凡涉及由2个及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主动牵头,协办单位积极配合,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承办单位对被督查督办事项负有主要责任。如遇人员岗位调整,要做好督办督查事项的交接,由继任人员负责推进落实相关工作。

(三)过程督查。督办单位应与承办单位加强联系,及时跟踪了解督查事项办理的进展情况,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专题工作会议、个别访谈、实地调研等方式,发现和协调解决办理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四)检查催办。根据督查督办工作阶段要求,督办单位对办理进展缓慢的事项采取口头或电话催办;对未按办理时限要求落实且无正当理由的事项,以发放催办事项通知单的形式催办。

(五)情况反馈。承办单位应在办结期限内,将办理举措、进展、成效以及下一步工作思路等情况,通过智慧校园平台督办事项流程及时反馈;反馈内容要全面、客观、准确地说明情况反映问题。

(六)办结审核。督办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应及时报送督办事项落实情况反馈及相关材料。督办单位要认真审理办理结果,对不符合要求的,应提出继续整改落实的建议,并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后,责成承办单位限期办理。

(七)立卷归档。督查督办事项经领导审结后,党政办公室应将办结反馈材料、《通知单》及其它有关材料编号整理,统一归档。

第四章  工作时限

第十条 督查事项有时限要求的,按规定时限办理完毕。督查事项未做具体时限要求的,原则上1个月内办结。学校领导批示和交办的事项,随交随办,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各单位的紧急请示和急办事宜,随到随办。

第十一条 对办理周期较长(6个月以上)的督查督办事项,责任部门应于时限内每月底前在智慧校园平台督办事项流程中反馈办理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督办督查工作实行动态调整机制。确因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因素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承办单位最迟应于办理时限到期前5天提出书面申请,经主要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学校党政办公室进行延期督办或免予督办。

第十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督办效率和工作透明度。通过智慧校园平台的督查督办工作模块,及时向广大师生公布督查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实行督查督办工作通报制度,定期汇总整理督查督办情况,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五条 强化督查督办结果运用,每年度对各单位督查督办工作任务量、办结率等进行统计、总结,将落实成效作为单位考核、干部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对列入督查督办工作事项的工作,承办单位无正当理由被催办2次及以上或经催办后仍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的;对交办事项敷衍推诿的;对反馈信息、办结结果重答复轻落实,存在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存在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学校将依纪依规追究承办单位及单位领导、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内容涉密和不予公开的督查督办事项,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常纺院党字〔2021〕37号)同时废止。

 

附件:督查督办事项通知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