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业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业务接待,是指为促进学校事业发展,协助完成工作任务,对来校或外出而开展的人才培养、学术交流、人才引进、专业建设、专家评审、资金募集、社会服务和招生就业等产学研用业务拓展方面的接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单位、各部门的国内业务接待活动。
第四条 业务接待应秉持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文明规范、务实节俭、尊重风俗习惯等原则,确保热情、周到、节俭、高效。
第五条 业务接待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实行分级、归口、对等原则。
第二章 接待安排与标准
第六条 业务接待审批
(一)业务接待要按照“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的要求,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单次工作餐总费用5000元(含)以下,由接待部门负责人直接审批;单次工作餐总费用5000元以上的由接待部门负责人、学校(分管)领导共同审批。
(二)科研事业收入性质的业务接待,具体可参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七条 业务接待用餐标准
(一)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控制用餐标准。人数较多时,提倡使用自助餐,无自助餐条件可使用桌餐(工作简餐)。 原则上一次业务接待只安排正式接待一次,每人每餐标准一般不超过150元,重要业务接待,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批,每人每餐标准最高不超过300元。确因业务工作需要安排多次用餐的,除正式接待一次外,其他用餐以工作简餐或自助餐为主,每人每餐标准不超过100元或按宾馆的自助餐最低价格执行。
(二)参与来访的接待工作人员(含司机)用餐标准,在校内接待的每人每餐标准不超过50元;在校外接待的,每人每餐标准不超过80元或按宾馆的自助餐最低价格执行。业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原则上同一个二级单位一次业务接待总人数不超过3人。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可适当增加1~2人陪餐。用餐标准可根据江苏省和常州市有关文件适时调整。
(三)因业务工作需要,工作日或休息日在学校连续加班3小时以上的人员、会议或工作造成误餐人员,可按每人每餐标准最高不超过50元安排工作餐,需填报《工作餐审批表》(见智慧校园-一网通办工作餐审批流程)。
(四)连续加班3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可安排一次工作餐;连续加班8小时以上,可安排两次工作餐。对于外出进行的业务接待,用餐标准仍按150元/人执行,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和南京等地区的接待按每人每餐标准不超过300元执行。所有外出人员除接待外的其他伙食补贴,要严格按照《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以及学校差旅费报销与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业务接待用餐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烟酒和含酒精饮料,不得提供燕窝、鱼翅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严禁用公款赠送或接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等;不得组织旅游和与业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
第八条 业务接待原则上不负担来访对象差旅及住宿费用。确因工作需要承担来宾差旅及住宿费用的,严格执行差旅、住宿管理的有关规定,住宿应优先安排在学校定点协议内部接待场所,执行协议价格,不安排豪华宾馆、高档会所。原则上同城接待不安排住宿。具体标准参照《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省级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第九条 所有业务接待要坚持轻车简从,简化迎送陪同,严控随行人员人数。根据接待对象人数,出行活动尽量集中乘车,减少出行车辆。具体可参照《江苏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章 接待经费
第十条 业务接待费用报销
(一)业务接待费用报销应当遵循“一事一结”的原则,一般应在接待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寒暑假除外)履行报销手续,接待工作人员(含司机)用餐费用报销时,要票据单列,费用不计入业务接待人均餐标,与所属业务接待活动接待费用一起报销。不得延期结账,不得累积报销和大额发票入账,不得将大额开支拆分报销,不得变换核算科目报销,不得虚列开支套取资金,不得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业务接待费的核报按学校财务处的相关规定执行,业务报销时提供《业务接待审批表》(见附件1)、业务接待来(出)访公函(或邀请函)或非纸质公函联系内容记录单(见附件2)、合法票据和菜单及接待方案等,在审批预算范围内办理报销。业务接待及工作餐需学校(分管)领导审批,手续不全的一律不准报销。接待费用支付应当采用内部转账、公对公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三)二级学院(部)的业务接待可以从创收经费中列支。科研活动的业务接待按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业务接待经费管理与监查
(一)加强对业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相关单位应根据学校管理要求及各部门业务发展需要,每年合理确定业务接待费占相对应经费支出的比例。
(二)财务处要严格管理业务接待费用的报销,对不符合规定的业务接待费用不予报销。审计处要将各单位执行学校业务接待规定的有关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对各单位负责人的任期审计。
(三)业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业务接待的监督检查,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及时核查处理,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业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常纺院办字〔2020〕6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本办法如与上级新规定、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新规定、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