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处理规定 (2011年4月制定,2024年7月第2次修订)

发布时间:2024-09-19浏览次数:27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以下简称新《条例》)、《江苏省党政机关实施〈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细则(试行)》(苏办发〔2012〕37号)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公文的处理工作。以校内各综合管理机构、二级学院(部)、群团组织、教辅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名义制发的公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公文,是学校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规章制度,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党政办公室)主管学校公文处理工作,并对校内各二级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七条 学校常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四)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五)通知:适用于发布规章制度、传达上级指示、转发或批转公文、发布要求有关单位办理、执行或者周知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七)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八)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请示事项。

 (十)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一)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只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发文年份、顺序号用阿位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顺序号不留虚位(即1不编为01),不加“第”字,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发文字号编排在发文机关下空二行处,左右居中,用3号仿宋体字。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两字符)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同处一行。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1.由发文机关的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公文事由和文种组成。联合行文机关较多时,标题中的发文机关名称可简化为主办机关名称加“等”字样。转发文件时,如原标题过长,可根据文件内容重新确定标题。

 2.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处,分一行或者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

 3.多个发文机关名称之间用空格分开,不加顿号,换行时省略。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简称。

 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处,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主送单位之间用顿号或逗号;最后一个主送单位名称后标全角冒号。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处,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一般第一层用“一、”(黑体),第二层用“(一)”(楷体),第三层用“1.”(仿宋体加粗),第四层用“(1)”(仿宋体)。序数可缺层选用,但不得颠倒使用。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附件如有序号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单一机关行文时,一般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联合行文时,一般将各发文机关署名按照发文机关顺序整齐排列在相应位置,最后一个发文机关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排列时注意预留位置,用以保证盖章时首排印章顶端可以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在一行之内、每排印章两端不超出版心位置,并且排列整齐、彼此互不相交或相切。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01)。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

 加盖印章。

 单一机关行文时,加盖印章时应保持顶端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要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日期。当联合行文需加盖多个印章时,要将印章一一对应、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最后一个印章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

 能容下印章、成文日期位置时,应调整行距、字距,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请示的上行文、需要受理单位答复的平行文等,应当在附注中标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被转发的公文不属于附件。被转发公文的发文机关标志、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不再标注。

 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

 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附件顺序号和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如有抄送机关,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抄送”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抄送机关名称,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用句号。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年月日全称,后加“印发”二字。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一般用4号半体阿拉伯数字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7mm处。A4纸型的表格横排时,页码位置应与公文其他页码保持一致。公文的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第九条 学校公文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9704—2012)执行。

 第十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符号、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210mm×297mm),文字自左至右横写,在长边左侧装订。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 公文的特定格式

 1.信函格式

 发文机关标志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位于距上页边30mm处,居中排布,用红色小标宋体字。发文机关标志下4mm处印一条红色武文线(上粗下细),在距下页边20mm处印一条红色文武线(上细下粗),两条线长均为170mm,居中排布。首页不显示页码。发文字号顶格置于武文线下一行右边缘。发文字号下二行标识公文标题。版记不加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分隔线,位于公文最后一面版心内最下方。

 2.纪要格式

 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

 纪要标志由“×××纪要”组成,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边缘为35mm,用红色小标宋体字。一般用3号黑体字,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一行左空二字,依次标注“出席”“列席”“请假”“主持”“记录”等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仿宋体字标注人员姓名,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操作性。

 从严控制公文制发数量。凡属以下情况的,不再制发公文: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公文规定仍然适用的;就某项工作已作出安排部署、有关单位已经明确任务的;已发布领导讲话、印发会议纪要的;可用电话、传真、邮件等其他手段办理的;没有实质性内容、可发可不发的。

 从严控制公文制发规格。各二级单位职责内的常规工作、事项,能以二级单位发布通知的,不以学校名义行文;学校管理综合事务中,可以学校办公室行文的,不以学校名义行文。通过网络公开发布的公文,不再分发纸质公文。

 第十四条 校党委以“中共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校行政以“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校纪委以“中共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名义对上、对下或对外行文,必要时学校党政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行政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第十五条 学校内设机构除党政办公室外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正式行文,学校工会、共青团、妇联、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对外正式行文须学校党政办公室统一制发。校内各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对外为联系工作确需行文的,应当以学校公函的形式行文。

 第十六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七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为上行文,一般用请示、报告等文种,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校内各二级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学校党委、行政同意或者授权、并报分管/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办理。校内其他单位不得向校外上级机关正式行文。

 (四)校内各二级单位向学校请示、报告工作或重大事项,应当经过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如内容涉及其他单位,应先送事项相关的校内单位会审。除学校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本单位或者本单位负责人的名义向学校领导报送公文。

 (三)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六)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学校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学校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七)受双重领导的校内二级单位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八条 向全校各二级单位行文为下行文,一般用通知、通报、意见、决定、批复等文种,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学校党委、行政、纪委可向校内各二级单位行文,工会、团委、妇联可以向相关单位行文。

 (二)学校党政办公室根据学校党委、行政授权,可以向全校各二级单位行文,学校其他内设机构不得制发文件式公文,不能发布指令性公文和政策性公文。需经学校审批的具体事项,经学校同意后可以由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学校同意。

 (四)主送受理单位,根据需要抄送相关单位,同时分发至全校各单位或相关单位。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单位的直接上级机关。

 (五)党政部门可以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发文,但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各部门应协商一致后行文,否则党政办公室应予纠正或撤销。各党政部门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九条 平行文适用于学校向同级或无隶属关系的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亦适应于校属各单位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有关事项等。平行文一般采用函的文种,不得使用“请示”或者“批复”。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二十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二十一条 起草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1.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的指示,完整准确体现发文单位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2.一切从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3.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4.文种正确,格式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和引文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规范。

 5.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6.涉及其他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时,起草单位必须主动与相关单位协商会签、征求意见,达成一致后方可行文。若不能取得一致但又必须行文时,拟稿单位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单位会签后报请学校协调或裁定。

 7.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对公文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可行性负责。

 8.公文的信息公开属性、涉密公文密级和保密期限的确定,起草单位应当提出初步意见。

 9.涉密公文的草拟,必须在符合保密管理要求的涉密计算机上处理,并按有关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报送公文,须在对应的发文稿纸或者校内请示、报告处理单上由单位负责人签署审核后的意见,如涉及多个单位须请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会签。手续齐全后应及时报送党政办公室进行审核、流转(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急件需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报送)。公文一般不允许直接呈送校领导签批。

 公文中如有涉法事务,二级单位负责人应提请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由法律顾问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涉密公文应报送学校保密办进行定密审核。

 根据上级来文拟定的公文文稿,应注意区分能否通过智慧校园——一网通办——学校发文线上办理。拟稿依据或涉及的公文标密、标内部或限制阅读范围以及明确规定不予上网的,严禁上网处理。线下办理的公文文稿可采用计算机打印或黑色碳素墨水手写,但从拟稿人到签发人的签字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红墨水书写、批改、签发公文。

 第二十三条 审核

 公文文稿签发前,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本单位职权范围。

 (三)涉及其他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时,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重要文稿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经过有关会议审议。

 (五)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六)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一般性文字上的修改,由审核人进行修改即可。除特殊情况外,未经审核的文稿不得送校领导签发。凡送签文件一律要求清楚、整齐,符合存档要求。

 第二十五条 签发

 学校公文必须经校领导审批签发。校领导签发公文,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完整日期。若只圈阅或签名的,则视为同意。

 (一)以学校党委名义印发的上行公文,由分管校领导会签、党委书记签发;平行文和下行文,涉及业务性和一般事务性公文由分管校领导签发,其他须由党委书记签发,或由党委书记审阅后分管校领导签发。

 (二)以学校名义印发的上行文,由分管校领导会签、校长签发;平行文和下行文,涉及某一方面工作的公文由分管校领导签发,或由校长审阅后分管校领导签发,综合性事务以及干部任免等重要公文由校长签发。

 (三)以学校党政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分管校领导签发。

 (四)联合发文,须经联署单位的分管校领导会签后,主办单位的分管校领导签发。

 (五)以校内各二级单位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各部门参照本办法处理,重要工作应请示分管校领导后由单位负责人签发。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七条 收文办理的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党政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文件签收、登记,并根据文件的属性确定通过网上办公系统还是纸质形式办理。

 1.凡署学校党委或学校名称的外来公函一律由党政办公室机要秘书签收拆封。签收时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发文单位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电子公文的签收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2.校外单位直接寄送学校有关单位的公文,参加会议带回的公文,以及通过网络平台、传真等方式接收的公文,凡接收对象为学校党委和行政的,或接收对象为校内二级单位但内容涉及重要专项业务的,须及时将原件交党政办公室统一按收文办理程序处理。属一般业务性公文的,可按业务分工由主管单位承办。

 密级文件、没有密级但标有内部或限制阅读范围的文件、印发单位有明确规定不予上网的文件严禁上网处理。通过网上办公系统下发给各单位、信息公开属性为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文件,文件经办人不得截图、拍照、通过即时通讯工具转发、上外网办理传阅和公开;信息公开属性为公开发布的文件,可以将内容上网公开,但禁止将带章的文件直接公开上网。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机要秘书要及时对收到的公文进行登记、编号。登记应当将公文标题、发文机关、公文字号、收文日期、限办日期等逐项记录在“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收文办理单”。对紧急重要公文,即收即办,确保“零滞留”“无差错”。

 (三)初审。党政办公室应对校内各二级单位呈报学校和校领导的请示、报告类公文进行审核。审核重点:主送校领导是否合适,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如应当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不得越级行文,报告中不能夹带请示事项,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涉及其他单位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

 党政办公室主任根据来文的内容和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工作情况,提出公文的拟办意见,请有关校领导阅批或者有关单位阅办。

 凡涉及方针政策和内容比较重要的公文,必须经学校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阅示。凡需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应当指明主办单位。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并电话或短信或微信等提醒。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校领导批阅文件一般不超过两个工作日,急件应及时批阅。要签署明确意见、姓名、日期,对已有明确处理意见的文件或阅知类文件,可以只签署姓名和日期。

 (五)传阅。党政办公室根据校领导批示或授权直接将公文转呈有关领导传阅、批示或转有关单位阅办。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除领导同志有指示外,不应将公文在领导同志之间横传。除特殊情况外,校领导不受理未经办公室呈送的公文。

 (六)催办。党政办公室要及时了解掌握公文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按期阅文、办理、办结。紧急公文或重要公文应由专人负责催办;一般公文的承办情况要不定期督办。所有公文的承办情况承办或主办单位有责任主动向有关校领导反馈。承办单位如发现错批或漏批,应及时告知党政办公室处理,不得擅自转送其他单位。

 各二级单位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办理的公文,应直接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反馈到党政办公室;凡涉及其他单位业务范围的事项,主办单位应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办理;凡须报请校党委或行政审批的事项,主办单位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代拟文稿。承办单位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必须认真、及时办理。对于要求外报的材料要如期外报,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重要上报材料必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才能呈报。公文承办完成后,承办单位负责人要将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及时交给党政办公室与原文件一起归档。

 党政办公室对各二级单位的公文承办情况有催办、督促和检查的责任。文件阅办情况按学期/年度在相关会议上通报。

 (七)答复。对公文的办理结果应经领导同意后,由承办单位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八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

 已经主管/分管校领导签发的公文,党政办公室应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由党政办公室主任报原签发人复审。

 (二)登记

 对复核后的公文,由党政办公室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以纸质形式分发的公文必须制作分发登记单。

 (三)印制

 公文印制要确保质量和时效。学校发文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印制。印制涉密公文应当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设备,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若印制人员发现文稿中有漏字、错字时要及时找审稿人进行更正,不得擅自更改。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上行文、涉密公文、没有密级但标有内部或限制阅读范围的公文以及有明确规定不予上网的公文,以纸质形式分发;其他公文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进行发布,并提供若干份红头纸质稿给发文单位使用及存档。

 第二十九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按照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及时将公文的审签过程稿、定稿、正本和其他有存查价值的材料(包括音像资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归档,相关单位保存复制件。单位负责人兼任其他单位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单位归档。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行政公文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其他校级发文一并归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各二级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公文管理制度,指定专人统一管理公文,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三十一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在拟制涉密公文时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公文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除,由学校保密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二条 公文的转发及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单位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单位批准。

 第三十三条 复制或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至保密办公室履行审批手续。绝密级公文禁止复制、汇编。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印件应加盖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国家秘密载体复制专用印章,汇编本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注。

 第三十四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单位或者上级单位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各单位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废止文件。

 第三十五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单位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六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七条 单位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单位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公文含纸质公文和电子公文。学校电子公文指通过学校智慧校园、依照合法程序进行流转、签批以及发布的公文,同印发的纸制公文具有同等效力。电子公文的处理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1年3月21日印发的《公文处理规定》(常纺院党字〔2021〕18号)同时废止。本规定中未明确的,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学校发文流程和学校收文办理流程.docx

 2.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公文版头.docx

 3.公文格式(参考).docx